新加坡稅法及稅務居民認定
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新加坡稅收居民認定】
一、個人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案(第134章)第2(1)節有關新加坡稅收居民的法律定義,“新加坡稅收居民”指:
(a)納稅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境內居住(合理的臨時離境除外)或者工作(作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過183天的個人;
(b)在新加坡境內經營且主要管理機構位於新加坡境內的公司或其它團體。
符合以下任一標準的個人視為新加坡稅收居民:
1)定量標準
a.納稅年度的前一西曆年內在新加坡境內居住超過183天;
b.納稅年度的前一西曆年在新加坡境內工作(作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過183天。
2)定性標準
個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臨時離境除外。
更多資訊可以參考: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Individuals/Foreigners/Learning-the-basics/Individuals--Foreigners--Required-to-Pay-Tax/
二、實體
根據所得稅法案第2(1)節有關新加坡稅收居民的法律定義,“新加坡稅收居民”指:
(a)納稅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境內居住(合理的臨時離境除外),或者工作(作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過183天的個人;
(b)在新加坡境內經營且主要管理機構位於新加坡境內的公司或社會團體。
“其它團體”指:政治團體、高校、個人獨資企業、互助會、聯誼會等,不包括公司和合夥企業。總的來說,其它團體包括俱樂部、社團、管理公司、貿易協會、市鎮理事會和其它非法人組織。
根據上述定義,公司和其它團體的稅收居民身份根據其主要管理機構所在地確定。
“主要管理機構”指作出經營戰略決策(如公司政策或發展戰略等)的機构。主要管理機構所在地主要基於客觀事實進行認定。通常來說,製定戰略決策的董事會召開地點是關鍵的考慮因素。
更多資訊可以參考以下網站: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Businesses/Companies/Learning-the-basics-of-Corporate-Income-Tax/Tax-Residence-Status-of-a-Company/
三、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
以下實體視為稅收上的透明體:
1)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收入歸屬於獨資企業經營者個人,囙此由其就個人獨資企業的收入承擔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2)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收入由每個合夥人就其分得的收入份額承擔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新加坡稅制】
新加坡以屬地原則徵稅。任何人(包括公司和個人)在新加坡發生或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屬於新加坡的應稅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納稅。也就是說,即使是發生於或來源於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收到,就需要在新加坡納稅;相應地,如果收入來源於新加坡境外,並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為收到,則不需在新加坡納稅。
新加坡為都市國家,全國實行統一的稅收制度。任何公司和個人(包括外國公司和個人)只要根據上述屬地原則取得新加坡應稅收入,則需在新加坡納稅。新加坡現行主要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不動產稅、印花稅、車船稅等。此外,還有對引進外國勞工的新加坡公司徵收的勞工稅。新加坡之前還有遺產稅,政府在2008年2月15日之後取消了該稅。
主要稅賦和稅率
企業所得稅
新加坡對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新加坡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業、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屬地原則有來源於新加坡應稅收入的外國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除外)。新加坡根據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是否在新加坡,對納稅人分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兩類。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在新加坡的公司。也就是說,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在新加坡,無論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册,其即為新加坡居民公司。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不在新加坡,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稅務上也為非居民公司。
自2008年估稅年度起(在2008年度繳納2007財年的所得稅時),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8%;自2010年估稅年度起所得稅稅率調為17%,且所有企業可享受前30萬新元應稅所得的部分免稅待遇:一般企業前1萬新元所得免征75%,後29萬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條件的起步企業前10萬新元所得全部免稅,後20萬新元所得免征50%。
個人所得稅
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居民個人包括:新加坡人、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個人(公司董事除外);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於183天的外籍個人。
一般情况下,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都要就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納稅。自2004年1月1日之後,納稅人在新加坡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納稅,但通過合夥企業取得的海外收入除外。因為合夥企業不是一個法律實體,合夥企業本身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每個合夥人需要納稅。如果合夥人是個人,則需按照個人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公司,則需按照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居民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扣除費用、捐贈和稅務减免後的所得。適用稅率為0%-20%的超額累進稅率。
非居民個人的應納稅所得稅額為收入總額扣除費用和捐贈後的所得,非居民個人不適用稅務减免。非居民個人的受雇所得適用15%稅率和居民個人所得稅稅率兩者間較高者。董事費、諮詢費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稅率。
消費稅
新加坡的消費稅,即貨物和勞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是對進口貨物和所有在新提供貨物和勞務服務徵收的一種稅,相當於一些國家的增值稅,稅負由最終的消費者負擔。從事提供貨物和勞務服務且年營業額在100萬新元以上的納稅人,應進行消費稅的納稅登記。進行了消費稅登記的納稅人,其消費稅應納稅額為銷項稅額减去購進貨物或服務支付的進項稅額後的差額。
自2007年7月1日之後,新加坡消費稅的稅率為7%。住宅財產的銷售和出租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務可免征消費稅。出口貨物和服務的消費稅稅率為零。
不動產稅
不動產稅是對所有不動產如房子、建築物和土地徵收的一種稅。所有的不動產所有人都應為所擁有的不動產繳納不動產稅。不動產稅按年繳納,每年一月份繳納全年的不動產稅,納稅基數為不動產的年值。不動產的年值是根據不動產的年租金收入估計的,估計的租金收入不包括出租的家俱、裝置和服務費。不動產出租、自用或空置適用同樣的基數。新加坡稅務局每年會對不動產的年值進行審閱,以確定是否需要修改。如果不動產的年值發生變化,稅務局會通知納稅人。現時不動產稅的稅率為10%。居住在自有住宅裏的個人適用4%的减免稅率。
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與不動產和股份有關的書面檔案徵收的一種稅。與不動產有關的檔案包括不動產的買賣、交換、抵押、信託、出租等;與股份有關的檔案包括股份的派發、轉讓、贈予、信託、抵押等。在新加坡境內簽署的檔案,應在檔案簽署之日起14日內繳納印花稅;在新加坡境外簽署的檔案,應在新加坡收到檔案的30日內繳納印花稅。不同類型的檔案適用的稅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