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居香港後一定要在香港居住嗎?
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目前內地人士移居香港,常用的方式有香港優才計劃、香港專才計劃、以及香港留學等。其中,優才計劃因申請前無雇主要求,無職業列表限制,“人才清單”加分等優點而更加備受歡迎。
不過,很多通過優才申請的內地朋友,雖然香港身份的便利令人心動,但在內地多年積累起來的事業、人脈也不是想放棄就放棄的,他們拿到香港居民身份後既想生活重心依然在內地,卻又怕不在香港常住影響拿永居。那麼大陸人,香港優才獲批後一定要在香港居住嗎?
其實,朋友們之所以有這樣擔憂,究其原因就是對申請香港永居的“通常性居住”的要求不理解。
我們先來了解下香港永居的申請條件,內地居民如果想取得香港特區護照要先成為永久性居民再申請護照,或者永久性居民和護照同時申請,申請資格如下:
我們從《基本法》中可以看到,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國公民,即有資格申請海外簽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永居申請條件
1、在香港出生,並在出生時或出生後任何時間,父親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
2、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
3、在香港以外地區出生,而在出生時,父親或母親是中國公民並在香港有居留權。
上述說明,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赴港定居,在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時都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要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或以上。
那麼,怎麼樣才算是"通常居住"?
如果是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都會被香港入境處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決定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時,須視乎個人情況及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1、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2、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3、是否受雇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4、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什麼情況不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
(一)在香港的任何時間內:
1、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後不論是否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2、在違反任何逗留條件的情況下留在香港;
3、以難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羈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別難民身份或遣離香港;
4、在政府輸入雇員計劃下受雇為外來合約工人而留在香港;
5、受雇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
6、以《領事關系條例》所指的領館人員身份留在香港;
7、以香港駐軍成員身份留在香港;
8、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二)在任何期間,依據法院判處或命令被監禁或羈留。
如想證明連續七年"通常居住"於香港,申請者可提供以下有效力證明:如學校文件,就業證明、正式收據、銀行結單、入息稅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