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稅法及稅務居民認定
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馬來西亞屬於中等收入國家現行稅種主要有: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動產利得稅、石油所得稅、銷售稅、合同稅、暴利稅、服務稅和關稅等。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徵稅時區別對待。稅務居民對來源於全世界的所得納稅非稅居民只對來源於馬來西亞境內的所得納稅。
關於稅務居民的判定:
1、該年在馬來西亞居留時間超過182天;
2、該年在馬來西亞居留時間不足182天但該年前一年或後一年的持續居留時間超過182天;
3、該年居留時間超過90天包括該年在內的4年中有3年是居民或居留90天以上;
4、既使該年不在馬來西亞居留最近3年或者以後年度被認定為居民。
5、不符合上述4個標準時判定為非居民。
6、徵稅對象、稅率 納稅人為居民時下列所得應當按照規定徵稅:
① 產生於馬來西亞的所得。
② 在馬來西亞取得的派生所得。
③ 國外匯往馬來西亞的所得。
馬來西亞僱員應就其在馬來西亞工作取得的收入納稅不論其收入是在哪裡支付的。僱員收入包括工資、小費、臨時收入、實物津貼、稅收返還和雇主提供的免租住所納稅。
馬來西亞個人所得稅按照19%至28%的5級累進稅率納稅。 2004年起個人所得稅實行申報納稅制度。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為5万林吉特各級次超額累進稅率如下:
馬來西亞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級數 全年應納所得額 稅率(%)
1、5萬-7萬馬幣 19
2、7萬-10萬馬幣 24
3、10萬-15萬馬幣 27
4、15萬-25萬馬幣 27
5、大於25萬馬幣 28
居民取得的利息按照5%的比例稅率繳納利息稅。一年期存款利息免稅。特種國債及證券利息免稅。馬來西亞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支付給非居民的利息免稅。對非居民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8%的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按照總所得額減去各種扣除後的餘額計算。
由雇主提供的醫療津貼、兒童津貼不納稅。僱員休假旅行只限一次海外旅行最大限額為3000林吉特和每年三次地方旅行免稅。由雇主提供給僱員私人用的汽車和其他家計項目按低於雇主實際發生成本的比率評估。由雇主提供的免租住所按低於僱員全部現金報酬或實際租金價值30%的比率進行評估。
短期訪問的非居民僱員在馬來西亞工作時間1年中不滿60天時其來自馬來西亞的收入不納稅。海外移民在馬來西亞運營總部和地區辦事處僅就其在馬來西亞期間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居民主要有以下10個方面的扣除項目:
① 基礎扣除:8000林吉特。
② 配偶扣除:3000林吉特。
③ 撫養扣除:每人800林吉特。
④ 人壽保險扣除及僱員退休公積金扣除:最高限額5000林吉特。
⑤ 教育及醫療保險扣除:最高限額3000林吉特。
⑥ 醫療費扣除:納稅人雙親最高限額為5000林吉特,納稅人、配偶或者子女每人5000林吉特只限於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用。
⑦ 殘疾人扣除:納稅人5000林吉特配偶2500林吉特子女5000林吉特。購買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最高至5000林吉特。
⑧ 稅額返還:對應納稅所得達不到35000林吉特的居民給予350林吉特的稅額返還。
⑨ 書籍扣除:500林吉特。
⑩ 教育費扣除:5000林吉特。
外國稅額扣除
居民納稅人可以從本國稅額中扣除已在外國繳納的稅額。與該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允許扣除全部外國稅額和在馬來西亞繳納的來源於國外的所得稅額中金額較低者。如果沒有與該國簽訂稅收協定,扣除額限定為已繳納外國稅額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