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海外身份後,就不用在國內繳稅了嗎?
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大家知道現在的移民跟以前的移民是不一樣的,現在的移民的主要特征是移民不移居。一個人取得了外國的國籍或者永久居民,還用在中國納稅嗎?實際上,稅收居民和國籍甚至是永居存在一定的關系,但是各自內涵是不一樣。
稅收居民的判斷標准
以海底撈的董事長張勇為例,他和妻子已經加入了新加坡國籍而放棄了中國國籍。在這種情況下,他是否就是新加坡稅收居民而不是中國的稅收居民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之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從上述條文中可以看出,中國的稅收居民判斷標准並不是以國籍來衡量,而是通過是否有住所/居所及停留的時間決定。
而對於“住所”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此進行了規定:“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因此,雖然張勇夫婦放棄了中國國籍,但仍可能被認定為中國的稅收居民。
例如:張勇夫婦加入了新加坡國籍但並未到新加坡定居,他們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有可能一直在中國境內生活工作居住;或者新加坡國籍甚至舉家遷移至新加坡導致在中國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例如: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累計滿183天。
新加坡稅收居民標准
新加坡對稅收居民的判定分為兩個測試“定性測試”或者 “定量測試”。
在定性測試下,新加坡人和新加坡永久居民一般都會被認為是新加坡的稅收居民,即使他們短暫地離開新加坡。
“定量測試”主要針對外國人,通常一個外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在新加坡生活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就會被認為是這一年度的稅收居民。
同時,由於新加坡對非居民的稅率比居民的稅率高,新加坡稅務局認為符合如下條件的也按照居民稅率征稅:
1、如果一個人跨越兩年在新加坡連續工作至少183天:比如一個人從2019年10月1日工作到2020年5月30日,他會被被認為在2019年和2020年都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
2、如果一個人連續三年在新加坡,比如從2018年12 月一直到2020年1月,他會被認為從2018年到2020年都是新加坡居民。
由於張勇夫婦是新加坡人,很容易被認定為新加坡稅收居民,除非他們長期不在新加坡生活。很多人認為稅籍是相互排斥的,而事實並非如此。如前文所述,如果張勇夫婦在中國有居所,會被認為是中國稅務居民。同時,他們也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在這種情況下,張勇夫婦就會產生多重稅收居民的沖突。一般來說,解決此沖突需要依據兩國政府之間的避免雙重征稅的協議。新加坡政府和中國政府已經簽署了《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協定》(“DTA”),該協定已經生效。
綜上所述,國籍在判斷稅收居民的時候,並不是決定性因素。事實上,納稅人在哪裏工作生活是實質,而國籍只是一個形式,而稅務看重的是實質。
所以對於很多拿了外國護照的朋友,就要注意這個問題啦!海外身份規劃——擁有一個低稅或免稅國家的國籍已成為主流。不僅能帶來出行的便利,還能更好的進行全球資產配置,實現財富傳承。對於國際商務人士而言,擁有“第二身份”,可以開啟資產和收入的全球化管理、支配大門。